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。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。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。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、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。牵头协调部门联合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的监管工作。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“黑名单”,负责市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。